新京報訊(記者吳夢真)勞動者在離職申請中寫明“因個人原因”離職,是否還能向用人單位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的經(jīng)濟補償金?近日,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勞動爭議案件給出了明確答案:書面形式并非唯一依據(jù),關鍵在于離職的真實原因是否符合法定支付補償金的情形。


新京報記者了解到,該案中,設計師于某因與某家裝公司就工資差額、提成及解除勞動關系經(jīng)濟補償金等問題產(chǎn)生爭議,訴至法院。家裝公司提交了有于某簽字的《辭職申請表》,顯示于某在2022年9月1日“因個人原因”辭職,以此主張無需支付經(jīng)濟補償金。


然而,于某稱《辭職申請表》載明的離職原因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,并提供了關鍵的反駁證據(jù)——一段錄音。錄音顯示,于某在離職前曾多次與公司人力經(jīng)理溝通,明確表示其離職的真實原因是公司長期拖欠工資和提成,屬于“被迫離職”,并多次要求在離職申請中寫明此原因,但均遭公司拒絕。為了盡快辦理離職手續(xù),于某最終無奈在申請表上填寫了“個人原因”。


于某認為,其實際符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(guī)定的情形,故要求某家裝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(jīng)濟補償金。


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用人單位應當按時、足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,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,勞動者如以此為由離職,用人單位應依法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(jīng)濟補償金。


法院指出,該案中,雖然《辭職申請表》顯示于某因“個人原因”離職,但于某提交的錄音證據(jù)足以推翻該書面記載,證明了其真實的離職原因是公司拖欠工資和提成,且其曾要求寫明真實原因被拒的事實。結合法院查明某家裝公司確實存在拖欠工資、提成較大金額的事實,法院對于某主張的離職原因予以采信,判令某家裝公司補足欠付于某的工資差額和提成,并依法支付于某解除勞動關系經(jīng)濟補償金。


法官表示,此類案件中,用人單位應先就勞動者的離職原因進行舉證,如勞動者對用人單位舉證證明的離職原因不認可,則應提交反證證明其實際離職原因,否則應各自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。


應當注意的是,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應明確、具體,判斷用人單位是否應向勞動者支付經(jīng)濟補償金應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提出的理由為準,不應以勞動者事后補充或變更的理由判斷。從長遠來看,只有樹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權益“雙保護”原則,才能保障勞動關系與社會經(jīng)濟的和諧健康發(fā)展。


編輯 彭沖 校對 陳荻雁